婚姻需守忠诚底线,财产处置当循法律边界。近日,广水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内赠与合同纠纷,认定丈夫擅自向第三者赠与百万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判令第三者全额返还款项并支付相应利息,依法维护婚姻家庭财产权益与公序良俗。
案情简介
程某与张某1991年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至今。2020年8月,张某与崔某相识后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此后至2025年5月期间,张某在妻子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现金支付等多种方式,累计向崔某支付款项1109487.39元,其中部分银行转账由张某单方备注为“借款”,但双方未签订借条、未约定借贷事宜。2024年12月,程某发现二人不正当关系,张某向程某出具保证书承诺不再出轨,但仍继续与崔某交往并转款。程某认为张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判令崔某返还款项及利息。崔某认可收款事实,但辩称款项属张某个人财产,程某仅能主张一半份额,且不应支付利息,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审理
经查,案涉款项支付发生于程某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崔某未举证证明款项属于张某个人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不分份额。一方无权擅自处分,张某婚内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并赠与大额共同财产,既违反夫妻忠诚义务,亦违背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依法无效。关于款项性质,张某单方备注“借款”无对方认可,亦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结合双方不正当关系背景、款项支付频繁性及无催款还款行为等情形,应认定为赠与而非借贷。赠与行为无效后,崔某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全额返还。程某主张自起诉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崔某关于仅返还一半款项、不支付利息的辩解,于法无据,不予采信。法院依法判决:一、确认张某向崔某赠与1109487.39元的行为无效;二、崔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程某1109487.39元及利息(以1109487.39元为基数,自2025年7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案件受理费7393元,由崔某承担。被告崔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后,维持一审原判。
法官说法
夫妻共同财产不可单方处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为不可分割整体,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赠与他人,属无权处分,赠与行为无效。
违背公序良俗行为不受保护。婚内出轨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基于不正当关系的财产赠与,损害配偶合法权益与社会公序良俗,依法不具有法律效力,受赠方需全额返还财产。
无效赠与的利息主张可支持。赠与行为无效后,受损方主张自起诉日起按法定利率计算利息,用以弥补财产占用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可依法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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