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139只鸡被咬,狗主人被判赔养殖户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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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6-03-27     浏览量:469

农村养狗,看家护院本是常事,但若管理不当,极易惹出大麻烦。1条狗,咬死139只鸡,赔了4054元,还伤了邻里和气。这起发生在广水农村的“狗咬鸡”案件,给所有养狗人提了个醒:养狗不能任性。


案情简介

20251029日凌晨,李甲发现李乙家饲养的狼狗闯入自家鸡棚,咬死多只鸡。李甲随即驱赶狼狗并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与李甲一同清点,共死亡鸡139只,鸡棚外覆盖的塑料薄膜有多处破损。后经派出所和村委会组织调解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了解到李甲、李乙系同村邻居,李乙起初否认涉案狼狗系自己饲养。为查明案情、方便群众诉讼,法官将庭审现场搬至当事人住所地村委会,并邀请村干部和村民代表旁听。

庭审中,李甲提供的监控视频清晰展示了狼狗撕咬鸡棚薄膜、在鸡棚内外追咬鸡的过程。法官结合视频中狼狗毛色特征对李乙细致发问,面对逻辑缜密的提问,李乙最终承认“肇事狗”确系自家饲养的狼狗。随后,双方就鸡的价值产生争议。经李甲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死鸡价值及鸡棚维修费用进行评估。最终,法院判决李乙赔偿李甲各项损失共计4054元。目前判决已生效,李乙主动履行。

法官说法

在农村地区,许多村民习惯将狗散养,认为“狗看家护院是天性”“咬死几只鸡算不了什么”。殊不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动物致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论其是否存在过错。本案中,李乙饲养的狼狗咬死李甲的鸡,符合侵权构成要件,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除《民法典》规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外,202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于202611日正式实施,为养狗划定了“红线”。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违规饲养烈性狗、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人损伤、驱使狗伤人等行为均属违法,公安机关可依法给予警告、罚款乃至行政拘留。农村不是法外之地,养狗不能任性而为。

本案中,李乙因疏于管理,自家狼狗夜间闯入邻居家造成财产损失,不仅要承担数千元赔偿,还伤了邻里和气。这提醒养狗户:看家护院是狗的本能,但管好自家狗是主人的责任。农村地广人稀,更应增强责任意识,采取拴养、圈养等安全措施,避免狗伤人、损毁他人财物。

饲养动物是公民的合法权利,但权利行使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与公共利益。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养狗人都应当切实增强责任意识,严格遵守养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好看管、约束义务,在享受宠物陪伴带来乐趣的同时,自觉维护邻里和谐与社会公共安全,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生活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九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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