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蔡河法庭审结一起利用信用卡套现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认定套现转贷部分无效,驳回当事人利息诉请。原告牟利未成,反而背负贷款利息损失。
案情简介
2024年,被告伍某、高某以投资为由向原告熊某某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总金额18.6万元,并约定了高息。还款期限届满后,两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熊某某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原告熊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18.6万元转款凭证,与合同金额相符,从表面看借款关系成立。然而,庭审中,熊某某称其中8.6万元出借资金来源于信用卡套现,自己每个月都要承担贷款本息,背负着沉重压力,希望法庭尽快判决被告还款。
法院认为,原告熊某某信用卡套现8.6万元借给被告,属于套取金融机构款项转贷,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违反了金融监管规定,该部分借款行为无效。被告因该行为取得原告款项应予返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8.6万元利息的诉请,因属违法行为,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另将10万元自有资金出借给被告,借款行为有效,双方约定利率超过了法定利率保护上限,对超过部分,法院不予保护。该10万元除返还本金外,还应自借款之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利息。
法官说法
不少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为了从中赚取利息差,通过信用卡套现、向银行贷款等方式,套取金融机构款项进行转贷牟利,却不知此举属违法行为,面临法律风险,不仅不会获得预期利息收益,还会让自己背负贷款利息损失。
法官提醒:公众应自觉维护金融秩序,规范借贷行为,以免牟利不成反而背负债务。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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